一、办理事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实施主体:锡山区城市管理局

2、办理机构: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城管窗口

3、联系电话:051088202677  
                            051088221027 (直接拨号)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防尘措施,加盖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定点图(工程建设占用城市道路);

6、拆迁项目提供拆迁许可证(工程建设占用城市道路);

7、占用位置、范围的示意图(经营占用城市道路);

8、如因设置门头店招占用,需提供城管签发的门头店招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中山路上占用的需提供中山路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经营占用城市道路);

9、如因外墙改造占用,需提供无锡市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营占用城市道路)。

以上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受材料凭证;

2、发出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