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办法意见,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辖区范围内河道保洁管理;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匾、景观灯饰、各类标识、工地周边、公共场所容貌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环卫作业的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负责全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保障活动;负责辖区内道路、河道、小区、工地等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六)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及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主城区广场、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和夜间亮化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河道绿化和区政府相关移交项目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公共照明、桥梁)、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
    (九)承担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部分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组织、指导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组织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实施,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一)依法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投诉信访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城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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