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实施主体: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办理机构: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城管窗口
3、联系电话:051088202677
051088210921 (直接拨号)
四、申报条件:
无
五、申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报材料:
1、申请表(非市、区管绿地须提供产权人同意书;涉及到居住区绿地,按《物权法》规定须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方可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批文(所在地街道或居委的意见书);
5、规划定点图和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6、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属管线地埋或迁移需提供规划部门的管线审核意见);
7、绿化恢复、补偿方案;
8、位置图;
9、临时开门坡、道口,需提供公安交巡警等部门意见及具体数据。
以上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受材料凭证;
2、发出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