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单位及个体商户设置名称、字号、门头店招、标志等标牌、公示牌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同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相关部门联办审批的方式进行。

三、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实施主体: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2、办理机构: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城管窗口

3、联系电话:051088202677  
                            051088700120 (直接拨号)

四、申报条件:

1、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2、符合《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及市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门头店招设置的规范;

3、符合道路包装出新整体规划设计要求,与建筑物及周边街景相适应。

五、申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场地使用租赁协议复印件;

5、房产证明复印件;

6、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广告设计效果图(一式两份);

8、审批决定书复印件(续批);

9、承诺书 ;

10、品牌授权书(门头内容与核准名称不一致);

11、授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12、品牌使用权(商标注册)证明 。

以上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受材料凭证;

2、发出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