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夜间建筑施工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77号令)

        第四章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地点:锡山区城管局渣土管理科

2、联系方式:051088705716 (直接拨号)

四、申报材料:

1、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环保局)

2、夜间建筑施工申请(窗口索取或城管局网站下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证、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方案(以上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夜间施工告示(照片)

5、外运土石方或建筑垃圾需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或照片)

6、存在或可能引发居民矛盾的建筑工地必须提供和周边居民委员会协商签订的防噪措施及互谅协议书

五、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受材料凭证;

2、发出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